但是,實際上,在不斷變化的國際貿易中,一方面,我們不能用靜態的眼光看待貿易術語,如有一個微友說,不結合付款方式來談論貿易術語是耍流氓;其二,風險實際上意味著不僅僅是貨物的損壞或丟失;三是許多買主賣方并沒有真正地通過所謂的貿易術語甚至合同來約束和規范他們的行為,但是即使對方打破了,我們也不能再這樣做,那我們又如何呢?國際性的貿易爭端很難用訴訟來解決,所有的事情都應該盡量放在談判桌上解決。
因此,作為賣方,我們不能依賴于所謂的合同或貿易條款,我們要做的,就是,盡量考慮到所有的潛在風險,并盡量減少這些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回過頭來看,在目前的國際貿易中,哪一種風險更高,CIF還是FOB?說不清楚,我的意見是,因為這要結合實際情況。因此,這個問題實際上并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只是看誰能想出更多情況下的不同考慮。
認為FOB風險高主要有幾個方面
1.如果是后付款,貨代很容易與買主串通,在買方沒有支付尾款的情況下向買家放款。
2.如果客戶最終拒絕提貨,FOB指定的貨款不在我們的控制范圍內,無論退貨還是轉賣,操作都很麻煩,容易產生滯納金。
3.在FOB情況下,客戶指定貨代的當地費用,往往高于CIF情況下用其貨代。
4.就CIF而言,如果由于生產不及時而導致交貨延遲數天,可以申請LATECOME以滿足信用證的交貨要求,但就FOB而言,要獲得貨代對賣家的額外支持是困難的。
要說CIF高風險主要有幾個方面
1.CIF過程比較復雜,而且越復雜越容易出錯,而且可能出現錯誤。對于這一點,我們可以舉一個簡單的例子:買家要求1月15日前裝運,因為15日后GRI運費會上漲。以FOB為例,由買家指定的貨代訂艙,結果訂不到導致要退一水船,運費漲了500美金/柜,則責任不在賣方。但是如果是在CIF的情況下,這種責任就會恰當地推給賣方。
CIF將負責貨物運抵目的港并在貨物運抵之前由買方負責。這句話在理論上肯定是錯的,即使CIF貨一旦過了裝運港船舷,責任和風險也會轉嫁給買方。但是實際情況,這一點當然也要根據不同的客戶而定。而且在CIF的情況下,即使出現虧損,保險公司也會介入,最怕做CIF結果忘記買保險,或是存僥幸心理而不買保險,我有一個朋友在做CIF時忘記買保險,結果船還是撞到了礁石,而且她的貨柜掉進了水中,結果責任全落到了賣方身上。
概括:
首先,無論FOB、CIF還是其它,都不是靜態存在,我們必須結合一些實際問題來考慮,比如付款方式等等。
FOB和CIF,貨物所有權的轉移實際上是以發票為節點,但CIF由于賣方掌握了貨款,貨物所有權的把握更加牢固,特別是貨物后付款的情況。
貨代是國際貿易中很重要的一環,誰掌握了貨代,誰就掌握了更多的主動權,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其實我傾向于賣方盡量做CIF。以前我做銷售的時候,每一次發貨之前,我都會把CIF的價格報給客戶參考,而做CIF有時會給賣方帶來額外的利潤。
同理,作為買家對FOB也有較多的傾向,除了掌握主動的考慮外,更多的是海外貨代從海運到進口的基本服務,從溝通到操作,都能給買家提供更多的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