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屬于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包括直接從農業生產者那里購買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商品、煙草、酒、化妝品等11種消費品。
這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會返還已經征收的貨物和消費稅,或者免除已經征收的稅款和應繳稅款。不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的免稅貨物)不能退稅,充分體現了不退稅的原則。
(2)必須是申報離境出口的貨物。我們所說的出口是出口通道,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區別貨物是否申報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在退(免)稅范圍內的主要標準之一。對于未申報離境的產品,在國內銷售,不論出口企業是外匯還是人民幣結算,無論其財務處理方式如何,都不能被視為出口貨物退稅。
對在國內銷售的收取外匯的貨物,如酒店、酒店等,由于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不得退(免)稅。
(3)必須是財務上進行出口銷售的貨物。出口商品須經財務上處理后方可辦理退(免)稅。這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僅適用于貿易性出口,而非貿易性出口,例如捐贈的禮品、國內個人購買的出口貨物(除其他規定者外)、樣品、展品、郵件等,一般都不作財務處理,因此不能按現行規定退(免)稅。
(4)必須是已收到和注銷的貨物。按照目前的規定,出口企業出口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已收到外匯且經外匯管理局核銷的貨物。
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退(免)稅的貨物,一般必須同時滿足以上四項條件。但是,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對外貿易企業的生產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下同)在申請退稅時,必須追加申請退稅(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外商投資企業經省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批準出口的貨物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