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這種信用證又被稱為從屬信用證或轉開信用證,開出對背信用證的銀行也被稱為第二開證行。對背信用證的受益人可以是國外的,也可以是國內的,對背信用證開證銀行只能根據不可撤銷信用證來開立。對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從中圖利,或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人以此方式來溝通貿易。
對背信用證的內容除開證人、受益人、金額、單位、裝運期限、有效期限等可變動外,其他條款一般與原證相同。由于對背信用證的條款修改時,新開證人需要得到原開證人和開證行的同意,所以受益人使用對背信用證時必須慎重。
對背信用證中常見的變動:
1、受益人是直接供貨人。
2、開證申請人是原證受益人。
3、金額單價減少。
4、裝運有效期縮短。
5、如果中間商不愿意露出供貨人名稱,可規定提單貨運人或發票以外的其他單據做成中立人或第三者的名稱,以免透露實際供貨人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