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轉讓信用證指開證行在信用證內明確注明有”可轉讓”字樣,授權其收益人可以要求該證證的指定兌現銀行作為”轉證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該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證行,將該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新的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
貿易中采用可轉讓信用證多時處于以下原因:進口商委托中間商采購商品,但后者不想泄露其貿易關系和所的利潤,又想減輕另開新證所需的押金及費用負擔;或者是進口商向國外一家大公司訂購大宗商品,而后者須由其分散在各口岸的分號或聯號來分頭交貨.對于進口商來說,信用證可轉讓比不可轉讓時風險要大,因為在可轉讓信用證下,進口商只是與中間商打交道,并不了解實際的供貨商的情況,只要中間商能夠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開證行就得按期付款,即使是遠期信用證,但貨到以后發現了貨物不符合規定,開證行也不能拒付,所以,進口商在業務中一應當慎開可轉讓信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