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貿業務中,信用條款似乎 是一個令人頭痛的問題。很多企業因為條條框框的規定而拒開信用證 ,但無論如何因此會失去很多交易機會 。事實上,只要掌握好信用證的國際慣例和規則,熟知其運行規則,堅持自己的原則和底線,可以把主動權控制在自己的手里。
就拿一張真實的信用證向大家介紹信用證的相關條款及風險 !
信用證 (Letterof Credit,英文縮寫 :L/C)是指 開證 銀行 (客戶 銀行 )根據 申請人 (客戶 )的要求 并根據其指示 ,向受益人(賣方 )開立的一種載有一定金額的書面保證文件,該文件寫明在一定期限內憑合格單據付款 。在國際貿易中信用證是最主要和最常用的支付手段。
綜上所述 ,開立信用證主要涉開證行(買方);受益者(賣方),開證行(根據開證行提交的合同和申請資料 開立 信用證 );(受益人 所在地 銀行 ,通常 只負責 核實 信用證 的真實性 );議付行 (審核受益人簽發的運輸單據、匯票等材料,墊付開證人款項,有時通知行同時也是議付行/交單行 )。
精選信用證的條款與大家分享。
信用證的性質是不可撤銷的,即不可撤銷的。
信用證號Number20XXXX ----,通常當你開出信用證時,要求你注這個號碼31GXXXX----DateofIssue31GXXXX----申請日期 。
數據處理程序 Place of Exp iry31 DXXXX----失效時間。
注意 :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存在“雙重到期 ”和“國外到期”的風險 。
雙重過期和國外過期如何理解?
發貨期/最晚發貨期:即賣方將全部貨物裝上運輸工具或交付給承運人的日期或最晚日期。
有效期:即信用證的有效期。賣主裝貨后拿提單到議付行申請議付 。
交單期限:指賣方向銀行提交付款申請的期限。如信用證有規定,則按規定日期計算;如無規定,則運輸單據開出后21天內計算。 但是在任何一種情況下,交單期都比信用證的有效期早。
因此 ,我們所說的雙重到期,是指信用證規定的最晚裝運期和截止日期在同一日期 。 或者 ,如果信用證沒有規定最后的裝運日期 ,那么,默認的最晚裝運日期是在有效期的當天 。
雙重到期使信用證的文字最后期限形同虛設,不利于出口商辦理結匯 。 裝運期一般最晚和信用證到期日之間要有一定的間隔,以便賣方準備單據、匯票及其他相關資料。
如信用證在國外到期,而相關單據必須寄往國外 ,此時我們必須考慮到單據的運輸時間,因為 我們不能掌握單據到達國外銀行所需要的時間,而且很容易延誤或丟失,因此存在一定的風險。
可采取以下預防和控制風險的措施 :
一、是備貨后至少保留7天作為最后裝船時間,交單期盡量不要少于12天;
二、信用證到達后,出口商需要對信用證進行審查 ,如不能滿足要求 ,則要求申請人進行修改 ,確認信用證后便要準備好相關單據移交給銀行,應留足3-4周;
三、是關注有效期和到期地,警惕“雙過期”和“國外過期”。 如果約定在國外到期,可隨時約定在什么時候到期,應以出口商郵寄單據的郵戳時間為準,而非到達國外的時間。
如信用證在到期地為開證行,受益人可要求開證人 將“到期地”改為“出口國所在地的銀行 ”,以避免單據遲發給開證行,導致拒付 。 如不能修改,則受益人應在規定時間內交單并辦理信用證,同時提醒銀行業務人員盡快辦理此套單據 。
Applicant Bank51D XXXX----開證行
ADRESS:XXXX ------開證行地址
Applicant 50 XXXX------開證申請人
ADRESS:XXXX ------申請人地址
Beneficiary 59 SXXXX-------受益人
ADRESS:XXXX ------受益人地址
注意:
受益人的姓名和地址應與合同及相關單據中的姓名一致。 如受益人姓名或地址填寫有誤 ,將會給日后匯款帶來不便 。
信用證 的總金額 Cu rrencyCodeAmount 32 BXXXX-------
注意 :信用證的金額應與合同條款一致 ,如有分歧,企業應及時溝通 ,對合同或信用證進行修改,使二者保持一致。 如果信用證開出后再次發生修改 ,企業應謹慎處理,因為即使企業同意 接受信用證,銀行仍有拒絕付款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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